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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二条规定和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教代会制度。
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在校党委领导下,我校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,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制度。
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、法令;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;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,完成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各项任务,群策群力,办好学校。
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通过执行日常沟通制度、提案征集制度、代表培训制度、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参与学校工作。
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听取校长工作报告,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、发展规划、财务预决算。对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二)讨论和通过校长提出的办学理念和方向,岗位职责,学校师德规范,分配方案,教职工培训奖惩办法,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,由校长公布实施。
(三)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,以及其它有关的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。
(四)监督和评价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。执行评议干部制度,根据其任聘期间的业绩进行评价。
(五)参与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并提出建议。
(六)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教代会,培训代表、征集提案、讨论学校大事。
(七)执行资料归档制度。教代会前积极做好筹备工作,教代会后收齐资料,及时归档。
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沟通工作,听取意见,学校行政领导和年级处室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,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。
第七条 教代会支持和尊重校长及学校行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,教育教职工加强师德修养,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八条 教代会要做到:当家作主,知无不言;分析利弊,积极建议;维护纪律,认真监督;一分为二,公正评价;下情上达,疏通渠道;协调关系,增强团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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